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許翊羚即摩根造型名店(更名為魔髮殿堂)
訴訟
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摩德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770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