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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許永楠 被   告 昌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花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1,7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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