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速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超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曾
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1萬324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1萬33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2876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