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清吉
原 告 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孜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82,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