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明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至請求被告連帶登報道歉部分,核其性質為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