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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至請求被告連帶登報道歉部分,核其性質為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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