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楊鎮懋
上原告與
被告昱格科技有限公司、張躍瀧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5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