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32,726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6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