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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原告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玖順工程行、張林秀枝、 張金龍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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