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原告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與
被告玖順工程行、張林秀枝、
張金龍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