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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傑 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5,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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