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盛傑
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5,2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