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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同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4,423元,應   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72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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