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政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海大田工業裝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483,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