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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海大田工業裝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483,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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