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政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威海大田工業裝備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7,35
2元(計算式:美金36,300元乘以匯率31.332相當於新臺幣1,137
,3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
被告為大陸籍,本院是否有
管轄權及本件訴訟有無實益,應請原
告自行審慎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