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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政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威海大田工業裝備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7,35 2元(計算式:美金36,300元乘以匯率31.332相當於新臺幣1,137 ,3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 被告為大陸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及本件訴訟有無實益,應請原 告自行審慎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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