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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海大陸名順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2,830元 ,依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繫屬本院當天臺灣銀行收盤美金賣 出現金匯率為31.332,折合為新臺幣5,415,1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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