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海大陸名順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2,830元
,依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繫屬本院當天臺灣銀行收盤美金賣
出現金匯率為31.332,折合為新臺幣5,415,1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