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念慶
上原告與
被告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
0,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