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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創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其弘、薪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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