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創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其弘、薪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