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福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洪秀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萬3,7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