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創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郭其弘等發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26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7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43,76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