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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創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其弘等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7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43,7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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