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國立豐原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
代理人 李述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祐薪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雜項使用執照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交
付雜項執照,係屬財產權之訴訟
惟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
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