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Mountains INC.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
被 告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憲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人民幣147,360元及美金1,600元
及
遲延利息,而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
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經查,本件原告係
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訴,有蓋用於
起訴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收文戳章
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
幣1元對換新臺幣5.022元,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1.02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
在卷
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77元(147,3
60×5.022+1,600×31.022=789,67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