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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Mountains INC.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憲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人民幣147,360元及美金1,600元 及遲延利息,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 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 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訴,有蓋用於起訴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 幣1元對換新臺幣5.022元,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1.02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 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77元(147,3 60×5.022+1,600×31.022=789,67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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