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旺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樹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6,6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
裁判費112,7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2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