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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旺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樹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6,6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2,7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2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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