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政忠
被 告 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瑞震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
第21410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3,6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
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