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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被   告 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震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 第2141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3,6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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