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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1,5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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