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德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1,586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