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禎昌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岩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9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