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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8,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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