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天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8,0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