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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何秉峯 被   告 宜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 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 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 有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8 月1 日起至被告同意 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 00元,及自每月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為僱傭關係及薪資給付請求權,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為00年00月0 日生, 有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稽,再佐以原 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33,000元,及其於請求薪資之始點104 年8 月1 日時,年滿33歲,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所 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原告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按首揭 規定,應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96 0,000 元(計算方式:33000 1210=0000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惟按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明文。本件 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之訴 ,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 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66元(計算方式:37531 2 =18765.5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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