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瑞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
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68萬626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5萬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