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統帥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
乃熊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4,627 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2,082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