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益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孝
原 告 曹佑典
楊煌森即精士德企業社
林坤謀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廖笙
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201,9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