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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益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孝 原   告 曹佑典       楊煌森即精士德企業社       林坤謀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笙 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201,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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