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進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昌耀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秋榮、朱昌杰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54萬90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