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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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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大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4,8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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