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勝發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財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985,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