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勝發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財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985,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