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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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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冠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遠 被   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 度司促字第36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14,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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