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生活家開發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2952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233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