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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活家開發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295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233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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