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穎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建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山傢俱行即戴順清、戴順宏、蔣甯芳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