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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昱品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 所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2,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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