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昱品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圖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
原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
所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2,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