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林麗娜
訴訟
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7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