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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勝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欣品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1,442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44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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