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林政宏
林維禎
吳碧青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雙燕有限公司等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57,624元(
計算式:12,557,624+1,000,000+1,000,000=14,557,6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