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溢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慧貞
被 告 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7萬0780元【即
系爭臺中市○
○區○○段554-1、554-2、554-3、554-4、554-5、554-6
、554-7、554-1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
計算式:14000×1990.7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萬7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