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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溢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貞 被   告 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7萬0780元【即系爭臺中市○ ○區○○段554-1、554-2、554-3、554-4、554-5、554-6 、554-7、554-1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 計算式:14000×1990.7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萬7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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