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浩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秀梅
即
監察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被 告 趙世崧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4萬07
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02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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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 訟 標 的 │ 價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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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63│面積3850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之29地號土地 │值3100元/平方公尺=1193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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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63│面積3369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之30地號土地 │值3100元/平方公尺=1044萬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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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55│面積8092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3之1地號土地 │值1200元/平方公尺=971萬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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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55│面積7227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3之10地號土地 │值1200元/平方公尺=867萬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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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路1 │現值107萬9000元 │
│段168巷47之10號建物 │ │
│(臺中市○○區○○段│ │
│1422建號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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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184萬0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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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