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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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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浩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梅 即 監察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趙世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4萬07 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02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附表 ┌──────────┬──────────────────┐ │  訴 訟 標 的  │      價   額        │ ├──────────┼──────────────────┤ │臺中市○○區○○段63│面積3850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之29地號土地    │值3100元/平方公尺=1193萬5000元   │ ├──────────┼──────────────────┤ │臺中市○○區○○段63│面積3369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之30地號土地    │值3100元/平方公尺=1044萬3900元   │ ├──────────┼──────────────────┤ │臺中市○○區○○段55│面積8092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3之1地號土地    │值1200元/平方公尺=971萬0400元   │ ├──────────┼──────────────────┤ │臺中市○○區○○段55│面積7227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 │3之10地號土地    │值1200元/平方公尺=867萬2400元   │ ├──────────┼──────────────────┤ │臺中市○○區○○路1 │現值107萬9000元           │ │段168巷47之10號建物 │                  │ │(臺中市○○區○○段│                  │ │1422建號建物)   │                  │ ├──────────┼──────────────────┤ │   合  計    │4184萬070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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