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祐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電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8,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