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中川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蘇芳儀律師
楊益昇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被 告 胡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1,685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