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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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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洪勤惠       王介欣       楊岳勳 被   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煌 被   告 洪豊霞       葉春喜       何玉芳       郭麗真       張秀枝       洪慶源       莊雯棋       張永宗       宋士宏       林佩君       張永昇       馮美慧       王薇青       張永欣       賴奇偉       陳莉芳       丁沛瀅       蔡依穎       顏志仲       廖秀芬       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依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等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徵收裁判費   用。據此,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及同段第4003建號、4010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   主張合併變價分割,惟原告起訴未提出系爭第4003建號、第   4010建號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然就原告提出之系爭1004   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該系爭100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   新臺幣(下同)83244元/平方公尺,原告三人應有部分面   積共有86.21㎡(3622.17㎡23801/0000000)。基上,前   揭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   積86.21㎡公告土地現值83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2082元,爰暫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貳仟零捌   拾貳元。就系爭第4003建號、第4010建號不動產之客觀交易   價額,嗣由承審法官予以調查訴訟標的之實際交易價額,而   另行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暫予補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用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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