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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雄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大甲媽社   會福利基金會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000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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