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雄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財團法人大甲媽社
會福利基金會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000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6,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