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啓模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3,684元,應繳
裁
判費137,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6,54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