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7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