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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蕭閔嬅 被   告 中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欽 上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2, 0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聲明第一項之金額包含下列項目:(一) 退休金440,856元、(二)特別休假工資141,750元、(三)補發薪資 79,4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結果,應核定為662,04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原告之訴關 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有上開規定之用。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 資部分之數額合計為221,190元(計算式:141750+79440=221190 ,其餘請求退休金部分,屬工資),原告請求給付工資221,19 0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1,215元(計算式:2430×1/2=1215 )。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215元 後,起訴時應繳納6,055元(計算式:0000-0000=6055)。茲依 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605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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