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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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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淡生 原   告 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 立,復聲請進行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 14萬4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9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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