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鵑如
被 告 三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三門營造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6號),因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8,064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