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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泰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9萬517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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